境外游客赴藏旅游有關審批旅辦發[2002]51號
為了簡化進藏旅游手續,大力發展西藏旅游業,西藏自治區黨委、人民政府決定,調整境外人員赴西藏旅游的審批手續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取消港澳地區人員進藏旅游必須提供“旅藏確認函”的規定。港澳游客持“港澳同胞回鄉證”(1998年以前簽發,有效期10年)或“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”均可赴藏旅游。港澳游客在藏旅游期間,仍需入住涉外定點賓館、飯店,并嚴格執行有關涉外賓館、飯店散客登記及向屬地公安機關匯總報告的制度。
二、港澳游客進入西藏邊境管理區旅游,按照《西藏自治區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》管理,由西藏自治區的旅行社組織接待,到自治區邊防總隊申領《邊境通行證》。
三、取消境外游客進藏旅游必須5人以上成團的規定。但境外游客赴藏旅游仍須由國內指定的旅行社或散客中心接待,無接待單位的境外散客不得進藏旅游。
其他境外人員進藏旅游事宜仍按原來規定辦理。 |